新华网武汉1月24日电 武汉外滩花园1995年被批准,1997年建一期工程,2000年又建起了第二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才开始施行,外滩花园五证齐全,并签订有防汛责任状,它是否是违法建筑?
武汉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林莉红认为,外滩花园属于违法审批项目。她说,从有关报道上看,湖北省水利部门当年依据《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一条规定,即“因特殊情况 需要扩占”,批准在长江河道内兴建外滩花园,那么从立法意图上讲,住宅不应属于“特殊用途”,特殊用途建筑可能是码头、泵站或其附属性建筑,如果住宅属于特殊用途,那“特殊用途”还有什么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除土地证外,外滩花园二期工程的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2000年办理的。此时,《防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有法律概念的人肯定知道更不能开发建设商品房。林教授说,即使一期工程水利部门审批合法,1998年《防洪法》出台后,水利部门应该立即撤消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撤消,至少是失职行为,而继续审批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林莉红说,如果在《防洪法》公布之后,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二期工程就不会兴建,损失也没有这么大。在这一事件中,如果开发商没有和行政机关相勾结,那么,开发商和业主都没有过错,政府应该承担责任。她说,政府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勇于承担责任,应该依法审批、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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