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洋刘良龙实习生刘尚丽)昨日,福田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专程来到本报,依法送达了一份状告本报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的判决书。这份已生效的判决书表明:本报坚持舆论监督,批评丑恶现象是正确履行职责,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现场报道查处假发票
2001年4月20日,本报经济部记者苏海强、实习生朱怡,随同市税务机关到南山区某酒楼,对查处假发票的情况作了现场采访,并在次日的《深圳商报》上发出报道。
报道中写道:“晚上8时左右,我们来到××酒楼,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老板急忙走进收银台,挡在收银台的入口,大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在公安人员的介入下,老板才移开身体让执法人员进去检查。检查人员走进前台检查的时候才发现,柜台已全部上了锁……不久钥匙送来了,却只能打开其中的两个抽屉,在打开的抽屉里,检查人员查出一些假发票和一些重复使用的真发票。
“在晚上9时许,最后一个抽屉的钥匙还是没有送来,公安人员便依法限定其在5分钟内打开,否则将强行撬锁。老板无奈,从腰间掏出一把钥匙打开抽屉……检查人员从中查出了总值20多万元的假发票,100元版的、500元版的、1000元版的假发票应有尽有。
“据踩点税务人员说,该酒楼开业一年多来,从未到税务部门领购过发票,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执法部门将对此立案进行重点侦查……”
作假者状告本报侵权
本报报道发出5个多月后,这家酒店的法人代表向福田区法院递交诉状,告本报名誉侵权。
在诉状中,原告称本报的报道严重失实,对原告大肆诽谤,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特别是文章小标题,用醒目的黑体字诽谤原告藏有20万元假发票,在文章中,诽谤原告暴力抗法,末尾,还诬称原告从未向税务局购发票……
原告还称,被告对事实不作任何调查,仅凭片面之词,就贸然在全市甚至全省、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不实文章,其行为完全违背了新闻发布机构的职业道德,而且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对外经营造成了损失,应担当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本报在报纸上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营损失共人民币30万元。
本报积极应诉据理力争
为体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对原告方诉讼权利的尊重,本报派出经济部主任丁时照和政法记者汪洋作为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并搜集大量证据提交法院,力求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在200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中,本报发表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方在经营中使用假发票被税务机关现场查获,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本报记者据此写出的新闻报道内容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并未侵害原告方的名誉权。
本报两位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指出,宣传政策法律,揭露违法行为,这是本报作为深圳市重要党报的一份神圣职责。原告方因为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获,被本报曝光批评,进而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甚至生意上的损失,完全是其自身的非法行为造成的,原告方应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本报还当庭出示了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出具的证明和附件凭证,证明当天税务局和公安局到该酒楼检查,当场查获假发票的情况;以及南山税务分局对原告方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也证明原告及其酒楼管理人员承认购买和使用了假发票。这些证据原告方无法提出异议,均被法院采纳。
福田法院判决本报胜诉
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发出的判决书认定:从地税南山分局出具的证明和原告及其酒楼管理人员在回答税务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均证实了原告所经营的酒楼存在着大量使用假发票的事实,被告根据地税南山分局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属实的。原告关于被告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纳信,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据福田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原告方自收到判决书至昨日已超过上诉期,已表示不上诉,因此,这份本报胜诉的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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