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4日讯(记者孙继斌)今天上午,国家图书馆状告海洋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大家的注意,除了案件本身的影响外,还由于作为电子文本出版物的光盘被作为直接证据当庭予以质证、认证。
原告国家图书馆诉称,被告海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发行的《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一书及光盘包含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一书的全部内容,而国家 图书馆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故请求法庭判令海洋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而海洋出版社认为,《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只是一种图书分类的方法,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由于被告涉嫌侵权的行为是出版了电子文本的出版物,法庭需要对电子数据证据以及它与打印件(图书)之间的关系当庭予以质证、认证。于是,包含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一书内容的光盘,被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当庭播放,并被合议庭予以采信。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发布《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从而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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