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4日讯(记者 董震)因为身份证丢失惹上手机欠费纠纷,并在一审中输了官司的曹瑞华,今天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
据历下区市民曹瑞华介绍,她从未办理过手机卡,但是济南市移动分公司忽然有一天催她交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的手机话费,共1096·69元,并于2001年11月13日将她起诉到法院。
2001年12月20日,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称被告在1998年3月14日办理了一个手机号码,留的用户名为曹瑞华,并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住址。同时,原告还提交了写有曹瑞华名字的移动电话用户申请卡及话费详单。对此,曹瑞华称该申请卡不是本人填写的,话费详单中的所有电话都没有她家或她亲戚朋友家的。而且,她的身份证也已经丢失,新的身份证于2000年7月31日重新办理。对此,曹瑞华还当庭提供了历下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证明。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办理了手机卡,派出所的证明是清欠人员找到被告后才开具的,并且未挂失或报案,对该证明不予认定。对曹瑞华所述电话详单中没有自己家的电话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曹瑞华支付欠单上的话费及2125·78元的滞纳金。
曹的律师孟晓林先生认为,此案认定时回避了申请卡上的笔迹不是曹瑞华本人的,而且,根据规定,身份证无论丢失与否、挂失与否,都不能对本案造成影响。仅凭没有曹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认定就是曹办理了手机卡。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根据移动部门所提供的话费详单中的电话号码,不难查出拨叫方是谁,公安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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