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本报收到一封来信,反映浦江县白马镇山区黄鼠狼、野猪等野兽进村入户,糟蹋农田、捕食家禽,已成为当地一害,山区农民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一边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一边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白马镇的农民感到很为难。为此,记者走访了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省林业局。
据省林业局有关人士介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分为四级,即国家一级、二级重点 保护动物,省重点保护动物和一般保护动物。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名录》,黄鼠狼、野猪在我省属于一般保护动物,是我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种应当受到保护。
野生动物被列入保护名录并不意味着人们一律不得对其进行猎捕,关键是要依法猎捕,把猎捕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猎捕管理上,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须经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须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像野猪这样的一般保护动物,经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猎捕。
为了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维护农业正常生产的关系,省政府早在1997年就从实际出发,在全省范围内划定了985个乡、镇为猎区,浦江县白马镇就是其中之一。省公安厅、省林业局也按照《枪支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继出台了《浙江省猎枪弹具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当前,各猎区可按照这些规定积极开展猎民的确认和狩猎队伍的组建工作,有组织地进行狩猎活动。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协调力度,从而有效控制危害农作物的野生动物的种群量,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人类自身安全及其他珍稀动物免遭伤害,省林业局有关人士特别指出,在猎捕野生动物时,猎捕工具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土铳、铁夹、电力捕兽器等均属非法猎捕工具,不能使用。(霍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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