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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定在何处?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5日13:27 北京日报

  观察问题的立足点不同,所得结论也会迥异。前些时,《北京日报》“今日关注”版载文说:某县乡党委书记乔某为女儿大摆婚宴,向下属20多个村摊派财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对此,该县一些领导认为乔某有点儿“冤”,是摊上了“倒霉事”;事由是“许多人都在这样做,只是没被发现和曝光,就没有受处分”,是他“运气”不好。而许多群众却说对乔某处理“太轻”、“不解恨”。

  冤枉者,没有事实根据、使无罪者有罪之谓也。对乔某的处分显然并非如此。那么,领导与群众的认识又何以大相径庭?不言而喻,其间有个标准问题,即处理违纪干部是以法纪为尺度,还是以违反规定,未被处理者为参照?应当说,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在必须查处之列。若以“许多人没被发现和曝光”为由,对违纪者“放一马”,那又将群众利益置于何地?何况,乔某所在县是省里的贫困县,其违纪行为更发生在全党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作风之时,面对会上说当群众利益的代表,会下又去损害群众利益的乔某,那些认为他有点“冤”的领导若能“换位思考”,站在群众角度来看,又会作何感想?

  与乔某有同样行为者在当地大有人在,却又未被处理,这倒值得反思。也许正因为执纪不严,才造成有些干部与他人消极攀比,以致“许多人都在这样做”且“毫发无损”。联想开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所以在某些地方屡禁不止,与有些领导说多做少、不下大力气去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无关系。他们虽也强调做“三个代表”,也在讲转变作风云云,但对不廉洁的人和事有时却“网开一面”,“你好我好他也好”,谁也不得罪———就是不怕得罪老百姓。以致违纪者因被记者曝光而“不得不处理”后,群众认为“不解恨”,岂不发人深省?

  中央提出把今年作为“转变作风年”,干部转变作风还得以群众满意为惟一标准,不能只“转变在嘴上”,更不能去消极攀比。党组织抓作风转变也须着眼于群众满意,从具体问题抓起,对群众“骂娘”的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必等记者曝光后再作处理。只有坚持这样的标准,才能促使干部与老百姓感情相通,为群众满意和真心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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