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由下列规定组成:
一套针对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由一般性原则构成的框架文本。
列入每个成员一览表中、适用于服务产业分支的贸易自由化具体承诺。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
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这两条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服务贸易。然而,考虑到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对它们进行了一些修改。
协议要求各国在使用最惠国待遇时不得歧视不同国家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然而,有些国家可以在10年的过渡期内(即到2005年1月1日止)仍然保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
各国应对本国和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但是,该协议并没有像对待货物贸易那样强制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它并不是各个国家在所有服务产业都必须执行的一个义务,只是要求各国在它们的减让一览表中标明这种待遇将在哪些产业、在什么条件下扩大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透明度要求
为了保证外国服务提供者充分了解适用于服务贸易的规则,各国应该公布所有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另外,每个国家还应设立咨询点,使其他成员能够获取服务行业的法规信息。
此外,发达国家还应建立联系机构,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商能够从这些机构获取服务技术信息,以及与服务相关的商业和技能方面的信息。
贸易自由化承诺
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贸易自由化具体承诺,包含在每个国家的减让时间表中。以分产业逐步实现自由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为基础,这些减让时间表标明了各国同意改善市场准入、通过逐步消除对本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的区别性待遇来扩大国民待遇范围的条件。乌拉圭回合以来,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的谈判已经在电讯和金融服务部门中进行。
该协议还要求各国在他们作了具体的自由贸易承诺的部门,不得对国际转移支付实行限制(陷入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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