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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指认贩毒 派出所遭搜身 陈女士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8日14:3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日前,记者接到55岁的遵义市民陈女士的电话,诉其无故被延安路派出所羁押搜身。记者为此采访了当事双方。

  据陈女士介绍,1月20日晚8时许,遵义市某单位退休职工陈女士在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上,一男子出示警官证后,让陈跟他走一趟。同车一20多岁的男青年和陈女士一同被带进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要她交待贩卖毒品的事,说就是那男青年指认陈卖给他们“白粉”的。陈
申辩说她根本不认识这个男青年,更不会卖“白粉”。大约晚上10点多钟,两个女民警把她带到一个房间里,让她将全身衣服都脱光,还仔细检查了乳罩和内裤。结果,搜身后一无所获,一直让她坐到晚上11点多钟。在对那名吸毒男青年进一步盘问后,民警对陈说:没有事了可以走了。当时,那位带她来的民警对她说了声“对不起”。陈说,我被无故怀疑被抓来搜身,难道一句“对不起”就了事了吗?

  记者采访了延安路派出所副所长郭军。

  郭军介绍说,当晚抓获一吸毒青年,根据该青年的指认,我们对陈女士实施留置盘查,是正常的执行公务。在实施对陈女士滞留时搜身都是严格按规程实施的,并无不当。对陈女士搜身是被吸毒青年供词承认后才采取的。郭军认为,有人举报指认某人有犯罪嫌疑,公安得知后如不采取措施对其实施控制,那就是公安的失职;在公安工作中常常有错抓人的情况,是正常的。积极配合公安调查,也是公民的义务之一。郭军还说,到目前为止,对陈女士的嫌疑还未完全消除,陈女士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遵义崇尚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他认为,公安在执法公务中动用强制手段是必要也是必需的,若陈女士确是守法公民,公安因公对其搜身是正常的。况且是由两名女民警在特定的房间内实施的,没有无关的第三人在场,个人隐私已受到保护。陈女士也有义务配合搜身,并不构成侮辱。 (张善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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