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博理 通讯员陈军贤)为推进我省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我省将进行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下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合格者将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全国统一编号的教师资格证书。
凡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曾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具有教师身份、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离退休教师;在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已认定了教师资格,但与现任教师岗位不符,申请认定与现岗位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申请认定幼儿、小学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生,必须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视为合格学历,且只适用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按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等院校、驻冀部委属高等院校人员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同时负责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省直厅局、部委属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教学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报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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