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8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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