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缺了保护伞黑老大罪被撤消 深圳首例涉黑案缘何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9日08:47 北京青年报

  核心提示

  曾被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的深圳市首例黑社会团伙案,去年底落下帷幕时显得有点冷清。直到今年一月下旬,结果才被简单地告知公众。去年8月,深圳罗湖区检察院指控李成录、杨旭勇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9月13日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这些罪名。12月1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消了“黑老大”的罪名。

  “黑老大”罪名何以会被撤消?二审法院下判的理由是什么?在当前扫黑除恶的严峻形势下,这样的判决似不多见,自然引人关注。最高法院就“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有司法解释。规定此罪名须具备4项特征。这4项特征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还是具有其中一项即可定罪?据记者了解,目前存有不同理解。深圳中院的判决中称,因缺少“保护伞”要件,故此案罪名不成立。

  -要案判决

  -摩托车公司抗法欺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李成录、杨旭勇共同出资非法设立了“深圳市永兴摩托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成录、杨旭勇以摩托车营运为名,纠集了数十人加入“公司”。该公司以李成录、杨旭勇为负责人,下设两个中队,其中刘艳云、巴恰等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犯罪活动,是“公司”成员中的骨干。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沈新勇、杨旭东亦参加了“公司”所组织的犯罪活动,是“公司”的重要成员。“公司”有着不成文的组织纪律,要求其成员在外滋事或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处罚时,必须层层及时上报,然后由“公司”负责人组织其他成员予以解决,并要求“公司”所有成员必须参加“公司”负责人组织的所有“活动”。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其成员披着“公司”的外衣,大规模地进行摩托车非法营运,并四处寻衅滋事,然后由“公司”组织其成员以“索赔”为借口,恐吓、殴打、勒索市民,甚至采用暴力妨害公务,聚众冲击执法机关,聚众扰乱社会、交通秩序等手段,向执法机关施加压力,逼迫执法机关停止干涉其非法活动,以达到暴敛钱财及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公司”成员每次作案均由李成录、杨旭勇等首要分子统一组织、统一分工、统一分赃,并由“公司”负责作案过程中参与人员的日常开销,免除作案当日参与人员应上缴给“公司”的摩托车承包费,事后还由李成录等人统计参与人员,进行“论功行赏”。作案时由李成录或杨旭勇组织人员参与并亲临现场指挥,刘艳云、巴恰、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沈新勇、杨旭东及“公司”其他成员则具体实施犯罪。为便于作案时及时召集组织“公司”成员到现场参与,李成录等人购置了两台对讲机用于通讯联络。该“公司”成员还大量购买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工具,武装自己,企图以此对抗执法机关的制裁。2000年7月至9月,该“公司”成员在我市罗湖区、福田区等地欺压市民、为非作歹,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0年7月,原审被告人李成录通过非法途径伪造了“深圳市永兴摩托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与杨旭勇共同出资数十万元非法成立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及审批)。随后,李成录、杨旭勇等人在新疆乌鲁木齐等地以该“公司”名义招聘了数十名摩托车驾驶员(其中部分无驾驶证),并安排上述受聘人员到我市黄贝岭村出租屋居住,同时还购置了数十台无行驶证、无营运证的摩托车,在收取每人1000元押金或扣押户口本后,将上述摩托车交由招聘人员在深圳进行非法营运,并且每天向每位招聘人员收取40元至60元不等的承包费。该“公司”的非法营运活动,规模大,参与人数多。此举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危害了社会、交通和市民的生活秩序。

  -大庭广众殴打执法民警

  2000年8月26日上午,原审被告人李成录得知“公司”成员在火车站东广场沿河路口交警岗亭处被扣摩托车,遂率原审被告人刘艳云、巴恰、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沈新勇、杨旭东等十多人驾多部摩托车赶往该处声援,在上述岗亭处执勤的交警欧阳金球见众人所驾驶摩托车均无牌照,即责令对方熄火接受检查,众原审被告人不从并动手围殴该交警,将其打倒在地。此时出租车司机李森春见状上前劝阻,随即亦遭上述被告人殴打。(经鉴定,欧阳金球轻微伤偏重,李森春轻伤)。随后,罗湖口岸公安分局派员赶到现场,并安排车辆运送伤者去医院治疗,被告人李成录指使在场其余被告人及随后赶来的“公司”成员数十人,拍打运送伤员的警车,并聚集在马路中央,阻止警车和路经该处的其余车辆通行。此举造成当时火车站广场周围的交通陷于瘫痪。

  2000年9月13日晚上七时许,罗湖交警大队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查扣了一批正在非法营运的无牌摩托车,并向车主开具了“暂扣凭证”、“违例通知书”,同时原审被告人巴恰、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均为被扣摩托车的车主)亦被暂扣协助调查。此时,巴恰打电话告知原审被告人李成录,李当即纠集了被告人刘艳云、罗继青、杜学军等数十名“公司”成员窜到扣车地点南极路南湖街道办事处后院围攻执法人员,强行将该“公司”被扣的车主抢离执法人员的监控。随后,巴恰见交警将查扣的摩托车搬上拖车,即冲上前阻拦,恐吓在场的执法人员,并伙同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等人强行将已被搬上拖车的摩托车抬下来,接着李成录安排同伙将其中三辆被扣摩托车开离现场。在此过程中,巴恰朝在场执勤的交警陈朝华腹部猛踢一脚,其同伙则追打执勤的民兵。后来,巴恰还拧开一部被扣摩托车的油箱盖,并举起打火机,威胁如不放车,就要引燃汽油,刘艳云等人则在旁起哄、喧闹,以此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直至防暴警察到场局面才得以控制。

  2000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原审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纠集被告人刘艳云等数十名“公司”成员到罗湖交警大队办公楼大声喧闹,无理要求归还被依法查扣的无牌摩托车,其间,一伙该“公司”成员坐在该大队停车场门口,致使执勤车辆无法进出,该大队干警亦无法正常工作。

  -贼喊捉贼扰乱派出所办案

  1999年8月28日上午,草埔村英隆公司民兵在该村清理乱摆卖,原审被告人杨旭勇及犯罪嫌疑人王建军(在逃)不从并与民兵争执,民兵将二人强行押往派出所处理。同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纠集20多人去到草埔东居委会,打烂办公台玻璃和电话,并殴打居委会主任梁春生和民兵刘敬松,接着众嫌疑人将梁、刘二人押到草埔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处理”杨旭勇、王建军被草埔民兵打伤一事,并要求英隆公司“赔偿”。其间,众嫌疑人在草埔派出所内高声起哄,干扰该所干警值班,并威胁如不答应其要求,决不离开。在此情况下,英隆公司被迫与对方签订协议,“赔款”4万元人民币。杨、王二人各得2万元。

  -聚众强行勒索“赔款”

  199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成录与房东廖文基签订合同租住莲花二村45-14C。后因李成录欠交两个月的房租且常有不明身份的人在该房住,房东责令李成录搬离。2000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刘艳云、巴恰等二十多人以房东违约为借口,将前来商谈解决此事的廖文基及其朋友陈景祥强行围困在莲花二村45-14C的客厅内,进行恐吓,并要求廖赔72000元或无偿将此房给他们住两年。廖被迫“赔款”43000元人民币,并由李写下收条。

  2000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成录、刘艳云、巴恰等人到新秀扣车场取回被罗湖交警大队扣押的一部摩托车,在该扣车场见被扣的摩托车油箱处有一划痕,即向该车场的工作人员提出是扣车时吊装上拖车的过程中造成的,要求赔偿,后李成录率刘艳云、巴恰等人找到两名拖车司机,将对方围住,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对方赔款2000元。两名司机被迫拿出1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成录。

  2000年8月28日上午6时许,吴飞驾驶(“公司”成员,在逃)一辆摩托车在湖贝村内喧哗,被湖贝村股份公司的值班民兵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民兵将吴飞制服并押往派出所处理。9时许,被告人李成录从派出所担保吴飞出来后,即率被告人刘艳云、巴恰等十多名“公司”成员到湖贝村股份公司,宣称吴飞被民兵打伤,要求赔款3万元,并恐吓若不答应,则每天率人上门强索,湖贝村股份公司被迫“赔款”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被控9项罪名

  2001年8月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艳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巴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罗继青、沈新勇、杨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决“黑老大”罪名成立

  2001年9月13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李成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杨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巴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艳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建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永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文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罗继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认定证据有四项

  (一)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1、原审被告人李成录的供述,证实其与杨旭勇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公司的活动都是统一组织,统一分工的。

  2、原审被告人杨旭勇的供述,证实李成录是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两个中队,公司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刀具和钢管是买来武装自己,对抗制裁的。

  3、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实:(1)李成录是公司总经理,杨旭勇是副总,公司下设两个中队。(2)李成录要求公司成员在外滋事或有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处罚时,必须层层及时上报,并规定公司成员要服从其的统一指挥,如不服从,将会被“收拾”。(3)公司成员参与公司组织的作案后,可免当天的承包费或按作用大小分发奖金。

  (二)证人证言。

  4、于海宽、杜学军(“公司”成员,在押,未起诉)的证言,证明内容同证据3。

  (三)物证。

  5、缴获的刀具、钢管等(实物),其中西瓜刀10把、菜刀19把、自制长刀1把、钢管10根。

  6、缴获的对讲机2部。

  (四)书证。

  7、在李成录住处缴获的信纸2张,内容为“英雄好汉”(李成录手写)参加围攻执法机关人员名单,证实李成录安排公司成员对抗执法机关,并据此进行“论功行赏”。

  8、在李成录住处缴获的笔记本,内容为公司人员向被害人索赔后赃款的分配情况记录,证实公司组织其成员以“索赔”为借口,恐吓、勒索市民,将大部分赃款据为己有。

  -被告上诉否认“黑老大”罪名

  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巴恰、李永斌、李文华、沈新勇、杨旭东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李成录上诉提出:“公司”不是其组织成立,人员不是其招聘,刀具不是其买;其不是公司老板;没有任何保护伞,构不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旭勇上诉提出:“公司”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犯罪;没有“经济实力”和“保护伞”;其未参与大部分犯罪事实,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巴恰上诉提出:“公司”是正常运作的企业;其不是骨干分子,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永斌上诉提出:“公司”是正常运作的企业;其只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文华上诉提出: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公司”不具备经济实力和保护伞的特征,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审撤消“黑老大”罪名

  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2001年12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

  深圳中级法院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下犯罪:一、原审被告人李成录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二、原审被告人杨旭勇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三、原审被告人刘艳云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四、原审被告人巴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五、原审被告人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沈新勇、杨旭东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原审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各个犯罪所适用的法律和作出的判决,除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巴恰、刘艳云、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所处刑罚,因其行为不能全部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成立,应予撤消之外,均无不当,应予维持。

  -缺了“保护伞”,“黑老大”罪名不成立

  二审判决撤消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对李成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旭勇、巴恰、刘艳云、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和量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录、杨旭勇、巴恰、李永斌、李文华及原审被告人刘艳云、王建民、罗继青等人的“公司”从事一系列非法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某些特征,但是因缺乏作为构成要件的“保护伞”特征,其行为均构不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分别定罪量刑。所以,原审对李成录、杨旭勇、巴恰、刘艳云、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与量刑应予撤消。(据法院判决书整理)

  2002年1月17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黑老大李全印等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这是该市首次枪决涉黑罪犯,上万名群众在公判大会场内外旁听了宣判。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发表评论短信和E-Mail推荐】【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深圳一犯罪团伙首领被改判 终审法院推翻其涉黑罪名 (2002/01/20 12:17)
引渡妇女跨境卖淫香港一涉黑团伙成员深圳落网 (2001/09/17 08:34)
深圳龙岗“2-23”涉黑杀人案告破 (2001/09/04 14:03)
深圳发生血拼事件 涉黑团伙持刀追砍华强北 (2001/08/13 08:40)


新 闻 查 询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短信传情不言中
对方手机
发送内容[最多60字]

选择闪电方式 您的手机
您的密码
索取密码  
千首新浪短信点歌
闪电传情不看不行


分 类 信 息
:动画短片剧作大赛
   中国日报英语招生
   企业特区浙江城
   秀身堂减肥食品
   新年租车新领域
   买房租房二手房
:大众polo开始预定
   浦江工业园区招租
   ★巴西烧烤美味
:国际长途0.33/分
:出国留学的摇篮
   欢迎加盟平安保险
:留学澳州首选澳宝
   友和道通商务网
:全新人才招聘信息
:便携式电话小灵通
:一诺广告设计印务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