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着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群众首次来访接待处理质量不高,没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越级访、集体访、告急访时有发生;二是有的检察院对辖区内的举报线索初查、督办、反馈不力,造成举报人不满意,越级举报,甚至由举报人转化为上访老户;三是办理首次申诉案件质量不高 ,一些应在基层院纠正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纠正,致使申诉人重复申诉、再申诉居高不下;四是在处理赔偿案件中仍存在着相互推诿的现象,赔偿决定落实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权利的实现,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基层检察院控申检察干警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创立了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基本含义,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严格责任,全程负责,严明奖惩,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一种责任制度。“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受理,认真办理;分级负责,主管负责;宣传法律,疏导思想;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首次受理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检察院为首办责任单位,首次审批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为首办单位责任人,首次承办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为首办责任人。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为目标,针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次办理环节,于1998年开始进行“首办责任制”探索,并制定了相关责任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首办责任制”的概念,并在省内部分市、县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北京、内蒙古、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四川等地也先后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把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及时对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经验进行了转发,并于去年9月组织全国16个省级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在河南郑州召开了有关“首办责任制”的经验交流会,研讨、规范和推广这项工作。
“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和奖惩紧密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使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想方设法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从而有力地缓解了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真实体现司法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同时,首办责任制的实施也有力地加强了基层检察院建设,增强了干警的责任心,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从而密切了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努力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检察机关护法为民、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形象。
“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还要在具体实行中不断总结、完善,以使其健康、长期地开展下去。这一工作制度的开展,必将对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推进检察机关“窗口”建设,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发挥巨大的作用。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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