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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调查终结 打击目标已经“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9日13: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由国家计委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在,郑州的市场上有没有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和商家怎样看待这个规定?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

  “价格欺诈”调查终结 打击目标已经“锁定”

  经过一周的摸底调查,25日上午,郑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所召开会议,首批涉嫌“价格欺诈”的商家行为被一一列出、举证、讨论,成为物价部门下一步检查行动的主要“打击”目标。

  一个星期以来,郑州市各县区检查所(科)人员出入市内的各大小商场、专卖店及其他销售、服务场所,对各种价格标示及价格行为作了记录,一批较典型涉嫌价格欺诈的商家行为浮出水面。据价格检查所贺明理所长介绍,今年1月1日,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在省计委有关实施细则即将出台之前,他们根据部署提前行动介入市场,对各类价格标示行为及价格手段进行摸底,并将按照新条例对首批典型案例进行整治和处罚。本报记者独家列席会议,对“价格欺诈”这一老问题新概念及物价部门的相关行动予以关注。

  今日相关采访

  春节促销如火如荼 价格欺诈无处不在

  临近春节,省会各商家都在促销上大做文章。昨天,记者手拿一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作对照,在大街上走了一遭,发现商家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比比皆是:“买200送80”之类违规操作的各种自制赠券正发放不停,暗藏玄机的打折信息充斥耳目、让人花冤枉钱的“设套”广告正大张其口……

  在黄河路的一家超市内,店内海报上贴着“水饺买一送一”的文字,但顾客买后得到的赠品是一小包汤圆。“我们一直这样打广告啊,这样的‘买一送一’在别的很多家超市也都有。”该店店员对记者如是说。根据《规定》中的明确规定,赠品的品名和数量等不按规定明示给消费者,已经涉嫌价格欺诈行为。

  在火车站、敦睦路附近,服装店、箱包店、鞋店门前,“特价”、“狂甩”、“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等标牌大行其道。记者在多家小服装店内看到,很多商品根本没有标价,有标价的也只是简单地在一张不规范的价签上写着“原价”和“特价”字样,物价部门三令五申的“双色”价签一个也找不到。还有的是在原价签的价格上画个叉儿然后把现价写在旁边,没有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标明的内容。

  在一家知名品牌服装店,门口写着“六折起售”的牌子,店内一款标价“180元”的运动装在六折之列,但记者知道几个星期前在该品牌的其他专卖店已“特价50元”了。

  今年冬天,郑州出现了不少打折销售库存商品的临时卖场,“原价680元现价186元”的宣传蛊惑人心,市民也趋之若鹜。然而,不少的商家根本拿不出任何降价前的交易票据。某商场的首饰柜台也出现类似情况,该商场营业员后来承认,所谓的原价不是以前卖的价,而是按照折扣幅度“倒推”得出的。

  消费者——价格似“谜团” 辨明需“慧眼”

  由国家计委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无疑是多给了消费者一项保护自己的权利,但20多天来,郑州市物价部门接到群众有关价格的投诉举报中,很少有人提到这个说法。记者昨日在一大型商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正购物的顾客,他们大都知道如遇到价格问题时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但对《规定》却知之甚少,尤其是哪些行为是价格欺诈、如何判断、如何取证,大多数顾客都说不明白。刘女士说,平时逛商场时,对所谓的“极品价”、“最低价”、“跌停价”等夸张的词汇本来就不信,但也从没想过这就是价格欺诈行为,进而去物价部门讨说法。她笑了笑告诉记者:要是这就是价格欺诈行为,那满大街岂不都在搞!

  俗语说,“买家不如卖家精”,因此价格在不少消费者眼中都是“永远的谜团”。杜女士在火车站附近花180元买了一款外观精致的时装包,回来美滋滋地跟大伙儿炫耀自己“砍价”的水平,但她的一位朋友在同一店内却以80元买下了这款时装包!

  少数知道“价格欺诈”概念的顾客,对具体的条款也反映“太含糊,不好理解”。他们认为,规定应该再细一些,明确哪些是商家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比如应该明确要求打折必须标明是全场还是部分商品,不要以“全场一折起”这样的诱导概念“惊吓”消费者;或者直接规定不许标“出厂价”、“最低价”之类,因为这些都是消费者无从考证的。

  商家——约束促使规范 但也感到迷惑

  二七路某服装店负责人对记者说,新的《规定》出来后,他们在做标价牌时需要明示的内容都不能省略了,如,价外馈赠时,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但在人民路的几家小型服装店或饰品专卖店,竟没有一个商家知道价格欺诈的规定。

  丹尼斯企划部负责人徐琦告诉记者,新的规定对他们的促销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如1月份以来,不少以前普遍采用的价格标示行为都不敢用了,但他们是欢迎《规定》实施的,因为它可以促使同一种类、同一品牌的商品在商场与专卖店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有商家对《规定》表示困惑,觉得“国家规定比较含糊,我们以自己的理解为标准,但是如果顾客按自己的理解,觉得我们有漏洞,就投诉我们”。某小家电商场贴满了“不可思议价:送你一个惊喜”的海报,何谓“不可思议价”呢?消费者摸不着头脑便想探个究竟,进去一看也就是一般的折扣促销活动,但商家说,这只是他们的一个营销策略不是价格欺诈。搞企划的王小姐对记者说:“我们现在做策划促销活动都得很谨慎,但规定又很笼统,我们自己很难判定对与错。”

  在采访中,不少商家负责人希望有关实施细则能尽快出台;郑州市物价局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尽快组织各大商家的相关负责人,掌握新规定。

  今日相关链接

  十三种标价及价格行为

  属于欺诈

  根据《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的;(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的;(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十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遇到“价格欺诈”

  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热线电话:12358),经确定是价格欺诈行为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但物价执法人员也提醒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行为时,应注意取证及相关材料的保留,为物价部门的查处提供方便。(张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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