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听说某单位在发展上有一个“大动作”。最近我在一个会议上见到该单位的头,问起此事,他却叫苦不迭。原来,他们立项的报告已被有关职能部门拖了大半年,仍未批复。原因并非不能为,而是该部门办事拖拉。
现在,我们的管理体制已进行了诸多改革,如精简机构,减少环节,不少审批项目的权限下放,等等。但有的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老爷作风却似乎并未有多大改观,办事拖拉 ,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仍较突出。有的人遇事“一推二拖三挂起”,你急得火烧眉毛,他却无动于衷,不慌不忙。有的人碰到问题绕道走,处理问题“踢皮球”,很小一个事项也要拖上几个月。这种拖拉作风,造成上下隔阂,引起群众不满,损害了一些职能部门的威望,给现代化建设带来危害。
拖拉作风,是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要提高办事效率,非把这种衙门式的拖拉作风打掉不可。列宁当年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拖拉作风,曾予痛斥和严处。有这样一件事:当年俄罗斯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责成下属一个机构试制一种新式犁,计划两年内生产2000部。但由于这个机构的成员工作拖拉,导致在两年的时间内,花了很大一笔钱,却只制成了3部犁。列宁痛斥这是“可恶的拖拉作风的可恶的案例”。他极力主张对此事进行公开审判,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治好拖拉病。”当时,曾有人为这些拖拉失职者说情,称他们都是“非常好的”工作人员。列宁尖锐地批评了这种论调,说这些工作人员其实是“神圣的但无能的傻瓜”!
列宁认为,之所以要把拖拉
失职的人交付法庭公开审判,不仅是由于他们损失了国家资财,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判,消除那种广为流行的认为拖拉失职可以不受惩处的偏见,使大家引以为戒。
今天,在我们国家,因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已被列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但是,拖拉失职是犯罪的观念,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人总认为拖拉不过是个办事不快的问题,因而对克服拖拉作风没有紧迫感。殊不知,因拖拉失职造成的危害,有时往往甚于其他犯罪。
坚决医治拖拉作风,既要进一步消除“拖拉失职无罪”的偏见,强化工作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更要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和雷厉风行的办事制度,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建立审批事项和处理问题的限期制;有的地方开办“政务超市”,使政务服务“窗口化”等,都是可行和有效的探索,值得各地借鉴。(姚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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