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王飞)被告欠下原告近万美元的海运费,但原告最后却败诉而没有讨回运费,这是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对一起拖欠海运费纠纷案作出的判决。
2001年10月,原告佳和船务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培亮偿付海运费9873美元。原告同时出具一份《还款确认书》,显示被告确实拖欠原告上述
2001年11月开庭审理本案时,这宗权利义务关系相当明确的案件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被告在庭审中称,2001年7月,原告曾委托一家讨债公司向被告追讨上述海运费。被告在讨债公司的严逼下,不仅向讨债公司付清了海运费,还额外支付了“讨债服务费”。被告对此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原来,原告因急需资金周转,找来讨债公司向被告讨债。岂料讨债公司随后人去楼空,不仅没有将所讨款项返还原告,而且还向被告加收了“讨债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均承受了不应承受的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认为,尽管原告实际没有收到海运费,但其蒙受的损失只能向讨债公司索赔,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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