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小平 齐广)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广州首例“业主炒掉物业公司”案有了新进展,1月25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旧管家”广东广信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广信物业”)将春兰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及相关财物交出,这意味着“业主炒物业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
选管家,谁有话事权?
春兰花园地处同和路和京溪路交界处,占地约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多平方米,由34栋九层楼组成,共有1200多套房。1996年起由发展商广东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委托广信物业管理,但屡遭业主投诉只是应付式管理,以致小区脏乱差,爆窃案常有发生。
1999年12月,春兰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双方就物业管理不断产生矛盾,关系日益恶化。2001年8月26日,业委会首次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公开招标选聘了新一方物业管理公司做新“管家”。但广信物业以未接到发展商的通知为由拒绝,甚至以武力对抗。白云区房管局两次发文要求其移交管理,均被置之不理。
旧的不去,新的难来。鉴于春兰花园的物业管理已处于瘫痪状态,业委会遂以一纸诉状将广信物业告至白云区法院。
焦点:小区未验收归谁管
在这桩被称为“业主炒掉物业公司”第一案的案件里,最受各界关注的是被告方认为春兰花园是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现只完工、销售了一小部分,尚有过半面积有待后期开发,已开发、销售的部分尚未进行综合验收,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未经验收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仍属于开发商,不得随意移交。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对业主和物业管理行业双方都可谓至关重要。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广信物业败诉,令春兰花园的众多业主笑逐颜开。
“广信物业”下岗三大理由
一、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合法;春兰花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以上,且使用超过一年,经业主投票选举及白云区房管局批准的该业委会合法有效。
二、业委会享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权;
三、未验收不能成为不移交物业管理权的理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不得移交管理权的规定,目的是有效地保护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利益,限制建设单位在建筑物综合验收前将其承担的物业管理等义务转移,并不是对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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