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泓以签订无能力履行的虚假合同诈骗他人钱财达20万元,目前被五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0年3月3日,刘泓以个人的名义与覃某签订了境内开办医院的协议书,约定覃将其负责提供的资金存入所在公司帐户,同时更改帐户银行印鉴并由各自分别保管。同年3月6日下午,覃取出20万人民币的现金,和刘一同来到其公司开户行存款,在此之前,刘电话通知 其妻带着事先由刘填写的一张4.5万元的转帐支票,提前来到该银行。刘便对覃说其公司收到一张4.5万元还款的转帐支票,要求以此支票换取现金4.5万元,覃表示同意。
此后,剂并未将4.5万元进帐,隐瞒着覃,还用与交付覃保管的相同印章加盖在支票上,先后多次以转帐、提现的方式将该款全部用于其他。
同年9月6日,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要求银行对刘所在公司帐户进行协查,发现其借、支情况无一与开办医院有关。经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刘所在公司主营以及兼营范围内均不含开办医院的业务,此案破获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7万元还给覃。(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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