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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单位得交“受益费” 郑州“公益广场”变了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9日21:30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月29日电(记者梁鹏) 公益广场,故名思义就是公众受益。但郑州市新建的一座公益广场--碧沙广场,建设中却出了这么一桩怪事:既然是公益广场,“受益单位”就得交“受益费”。

  碧沙广场是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城建工程,由市房管局负责建设。这项工程2001年6月9日开始动工,在奠基仪式上,曾宣称“大干100天,交满意答卷”,但工程一直拖了2
00多天才告竣工。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因为设计方案几经更改,另一个原因是受益单位不肯支付建设费。

  碧沙广场建成后,郑州市西区的市民们多了处休闲娱乐的好去处,而对与广场毗邻而居的三座大型商场泰隆、商业、天龙而言,多少也会带来一些好处。但令这三家商场没想到的是,他们必须为广场建设支付“受益费”。

  “受益费”中包括部分广场建设资金、拆迁费用等共计250多万元,或者是将商场部分房产交由施工方租赁经营。而此前,这些“受益单位”早就承担了“受益成本”:一家商场将其数千平方米的广场无偿提供给施工方作为施工工地使用。再加上这笔“受益费”,对经营状况本就不甚景气的几家商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当然谁也不会交这笔“受益费”。而房管局的同志也有“苦衷”:投资2000多万的广场,政府没拨一分钱,全部压给房管局自筹,我们怎么办?

  “受益单位”不交“受益费”的结果,就是广场迟迟不能完工,因为大量的施工材料堆放在门前,“受益单位”销售收入急剧萎缩,一家主要的“受益单位”为此已损失销售额1亿多元、利润600余万元。

  碧沙广场已于日前竣工开放。而记者采访了解到,“受益单位”已经与房管局签订协议:将部分营业房交给房管局出租。采访中,一位“受益单位”的高管人员私下告诉记者:“希望你们不要报道,因为政府已经开过协调会了,我们是市属国有企业,没办法。”

  公益广场已经开始让公众受益了,但在“受益单位”眼里,却始终是个变了味的“公益广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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