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黎明通讯员蔡伟群陈俊峰吴振宇)“由于你公司拖欠国家巨额税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限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所欠税款,逾期将以所查封的房产拍卖抵缴应纳税款。”这是1月24日上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官在向深圳市一欠税大户———深圳市某医药贸易公司代表王某宣读《(查封(扣押)证》的严正声音。
据了解,深圳市某医药贸易公司自2001年7月开始拖欠国家税款、罚款合计926283.43元,虽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不缴纳。近日,国税稽查局的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罗湖区文锦南路某大厦六楼上门追缴税款时,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而令人费解的是在同一地点注册经营的却是另外一家公司。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该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该医药贸易公司。根据这一重要线索,为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国税稽查局领导果断决定依法对该欠税企业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位于罗湖区文锦南路一处自有房产。
在税法的强大威慑作用下,该欠税大户———深圳市某医药贸易公司老总事后主动来到国税稽查局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尽早缴清所欠税款、罚款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并先交纳了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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