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月30日电(张志方 张建新)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2月1日出台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对牲畜及其产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动物防疫、检疫做出了严格规定,以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
据了解,经过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天津养殖业已占农业比重的48%,尤其是畜牧业对 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因此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也日渐重要。近几年国际、国内动物疫情现状和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国际上多种动物疫病此伏彼起,疯牛病、口蹄疫还在蔓延,我国动物疫情仍然十分复杂,呈现出“旧病未除,新病又发”的严峻局面。虽然天津市动物疫情相对稳定,形成了多部门配合协作的动物检验、检疫体系,但由于目前饲养条件较差,饲养比较分散,疫病容易暴发,暴发后又很难控制,同时一些地方防治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即将出台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措施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从事饲养、生产、屠宰、加工、贮存、经营以及从事动物疫病科研和疫病诊治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明确规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离开产地的动物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对屠宰的动物必须实施屠宰检疫,避免了受利益驱动、条块分割造成的检疫管理混乱;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悬挂在显著位置,分割包装销售的动物产品应当有检疫合格标识;对运输和出售、丢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以五千到五万元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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