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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城市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31日08:50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赞马 曾聆 记者王旭)福建省首例城市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本报去年曾报道)近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定,福建省石狮市城标作品“东方醒狮”的著作权归设计人王则坚。

  1987年,石狮市政府请求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为其设计创作一尊狮子造型的城标。工艺美术学校将该创作意向转告包括本校教授王则坚在内的有关专业人员。1988年6月,石狮市
政府经过筛选,选中王则坚的雕塑作品“东方醒狮”,而后,政府有关部门与工艺美术学校下设的厦门市艺术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并先后给付了十八万多元的费用。1990年10月7日,城标“东方醒狮”举行落成典礼,石狮市政府拟稿“志文”与城标作品同时落成。

  1998年,厦门卷烟厂出资800万元向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澳门注册)购买了醒狮的商标权,并在电视台打出广告“爱我中华,爱我石狮”。

  2000年10月,王则坚看到石狮牌香烟,认为厦门卷烟厂未经自己许可,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于12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卷烟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万元。去年5月,厦门市中级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时,石狮市政府提出,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该案的诉讼,并请求确认“东方醒狮”的著作权人为石狮市政府。后来,石狮市政府又撤回了自己的请求,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权。至此,法院裁定中止了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的侵权诉讼。

  在石狮市政府的确权纠纷案中,王则坚作为被告,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厦门市艺术设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尊城标作品自始至终是王则坚独立设计和创作完成的。王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石狮市政府对“东方醒狮”城标作品享有作为城标使用的专有使用权,并可在政府公务活动中将城标作为城市形象象征进行使用,但不能用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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