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11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本市第二批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方案(草案)》,决定中止执行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该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中止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和2001年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决定中止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止执行期均至2003年12月31日。(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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