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本于昨天在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的珠海奔驰用户曹长流
、黄冠先生状告奔驰公司案,原告在没有得到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被临时告知
不能开庭,原因竟与东莞奔驰案如出一辙:奔驰公司坚持诉讼文书必须通过
外交方式送达。这是继东莞奔驰案两次开庭失败之后,以奔驰公司为被告的
官司再次流产。
到场才得知不开庭
按香洲区法院的开庭通知,该案应于昨天早上9点开庭。全国近10家
中央及地方的新闻媒体的记者和蔡壮钦、孙勇等奔驰事故受害者都闻讯赶来
。当大家到了经济庭时,却被告知不开庭了,因为奔驰对送达方式有异议。
黄先生傻了,他与律师反复找有关法官交涉,最后得到的答复是:合议庭已
决定当天不能开庭,要等到请示研究后才会有结果。
审判长称事出有因
该案审判长陈志伟随后向记者解释:法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把起诉书
送给了北京的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开始是邮寄送达,但对
方拒绝签收。随后又委托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对方还是不收,于是放
在那里留置送达。前一天法院收到该公司的来函,认为:戴姆勒一克莱斯勒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中国法人,因此无权接受对被告梅赛德斯一奔驰
公司的诉讼文书。而且原告以德国梅赛德斯一奔驰公司为被告是不正确的,
梅赛德斯一奔驰公司已不存在,其合法继承人为“戴姆勒一克莱斯勒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其地址在德国斯图加特。
起诉文书须外交送达?
该中国公司提出,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
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德国也是该公约成员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9月19日颁布了“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及其同
年3月4日颁布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
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按照上述“办法”及“通知”规定,中国
法院若向居住在公约成员国的一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应按以下方式送达:
中院将文书及译本→省高院→最高院→司法部→相关国中央机关→相关
当事人;或在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
中院将文书及译本→省高院→最高院→中国使馆→相关国中央机关→相
关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涉外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在华办事机构
送达”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若中国
加入的国际条约与该法有不同规定,应适用该国际条约。因此无论依据民事
诉讼法或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本案的送达都应依据海牙送达公约中所规定的
方式进行,而不是依据其它的方式。香洲区法院收到该函后决定对有关材料
审核后再作决定。
奔驰不尊重中国法律?
原告律师当即提出,文书的送达应是按我国法律进行,如认为异议成立
,就等于承认送达方式违法或错误;提出异议的既然不是本案的被告,就没
有资格对送达方式表示异议。蔡先生的律师许良根指出,奔驰此举是对中国
司法主权的不尊。因为并不存在《民诉法》与海牙公约相冲突的问题:海牙
公约并没有规定涉外官司中所有文书都必须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院完全有
权决定采用何种方式送达。该公约序言部分更是开宗明义表明其宗旨是快捷
、方便,奔驰反复强调要外交送达究竟是何居心?
车主失信心无奈起诉
原告黄冠激动地说:“看!这就是奔驰要我们走‘正常途径’的结果!
”他介绍说,1998年9月18日,他在澳门新鸿丰车行有限公司购得奔
驰E240A/T汽车一辆。2001年4月22日,司机在停车场将车启
动后,行至路口发现该车无法转向(左转),方向盘控制转向失灵,遂迅速
与珠海奔驰特许服务中心珠海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员联系,经其现场勘
查,发现汽车左胎尺(方向拉杆)自联接部位松脱,连接螺牙滑牙,致使无
法转向。该车被法院证据保全后一直放在车库存放。由于车辆不能转向的现
象因发生在启动阶段,车速极低故未给司机及乘客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
。但可以预见,如自联接部位脱落发生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其后果不堪设想
。故黄冠要求更换合格产品,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
交涉的过程相当艰难,经过多次追问,奔驰拒绝承认是质量问题,但可以“
出于好意”进行免费维修,但被黄拒绝。此后,黄又分别向珠海和澳门的消
费者协会求助,但奔驰都拒绝调解。黄只好于去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
记者项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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