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有媒体发表《奔驰为何如此强硬》的评论称,奔驰强硬的
理由之一是“从未有中国用户告赢过奔驰公司”,这并不符合事实,深圳的
奔驰用户姚先生去年就成功地退掉了屡修不好的奔驰轿车,并获得赔偿。
2000年6月,姚先生在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花了188·8
万元买了一辆奔驰S320小轿车,刚使用就发现该车的制冷系统及车载电
话、后视镜等出现问题,于是到深圳仁孚公 司维修。此后该故障在一个月内
又连修4次均未修好,于是向深圳汽车公司索赔。被拒绝后,姚先生于同年
8月8日将深汽公司及奔驰公司告上法庭。姚先生的诉状几次均无法送达奔
驰公司,于是只好撤回对奔驰公司的起诉,专诉深圳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要求退车并赔偿。深圳中院终审认为,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
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
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更换或退货。本案争议车辆已前后维修5次仍未能修复,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
营者在20日内未能修复的,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未更换
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价格0·2%的标准赔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该商品
的损失,或者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经营者在60日未能
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
负责退货或更换。因此,深圳中院判决:撤销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
汽车销售合同,被上诉人应将购车款188·8万元退还姚先生。姚先生退
车,被上诉人向姚先生赔偿因延误使用车辆的损失124608元。该终审
判决很快就得到执行。姚先生的律师说,该案虽因策略问题未起诉奔驰,但
按有关法律,最终这些钱还得由奔驰来买单,这能说奔驰告不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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