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1日讯 就1月10日公布的为劝导在香港滞留人员返回内地所作的“宽限期”安排,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重申: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涉及居留权诉讼的在港滞留人员以及他们的未成年滞港子女,若自愿返回内地,内地有关部门不会对他们逾期或非法滞留香港的行为进行追究。
关于此前有香港媒体报道在“宽限期”安排下返回内地人员被罚款一事,该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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