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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方就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有了新“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1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31日讯2002年1月29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郝赤勇局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李少光处长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工作会晤,双方就内地居民赴港定居、探亲、旅游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并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在内地居民赴港探亲、旅游、从事商务活动以外,拟增一项“其他签注”,以方便内地居民赴港处理除上述事由以外的其他私人事务,例如向外国驻港领事馆申办签证,
报考香港或外国大专院校及面试,在港处理民事法律诉讼等。有关规定待双方进一步研究后实行。

  (二)为充分体现家庭团聚的审批原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已经放宽无依靠未成年人赴港定居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至18周岁。凡未满18周岁且父母均为香港居民的人员,可申请赴港定居,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今年内均可赴港定居。

  (三)目前内地居民赴港探亲,夫妻分居类、未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或父母探望子女类申请人,1年内可申请赴港探亲2次,每次在港停留3个月;其他类申请人,1年内可申请探亲1次。为进一步方便内地居民赴港探亲,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拟增加多次往返赴港探亲签注。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2002年1月1日在江苏省试点启用载有机读码的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贴纸签注。目前,证件试点启用工作进展顺利,准备适当时候在全国启用,届时内地与香港口岸处理内地居民赴港通关速度将会大大提高。

  (五)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配合,共同打击内地居民偷渡及逾期留港的违法行为,以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六)双方将对调整照顾在港无依靠父母申请类别的可行性进行积极研究,以便于更多确有需要的内地居民可依法申请来港定居。

  这次双方会晤中再次重申,对在2002年1月11日至3月31日“宽限期”内自愿返回内地的在港涉及居留权诉讼的有关人员及他们未满18岁的子女,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会对他们滞留香港或逾期留港行为进行追究。他们今后赴香港探亲、旅游也不会受到影响。 (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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