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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1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31日讯(记者肖黎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近日签署2002年第1号行长令,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条例中所称“外国资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机构缴付的资本;“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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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金融机构;“外资法人机构”是指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细则同时规定了审慎性条件,外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开办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面外汇业务的必要条件,以及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各类外资金融机构营运资金也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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