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对于交通部门该不该进行强制性货运单管理和为此上路查车,
昨天晚上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处负责人。他表示他们是依法行
政,除非交通部有规定,暂时还不会停止上路查货。至于是不是适应现在的
形势,他表示可以探讨,并同意如代表所说确实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
对于代表提出的交通部门管货对不对板是管宽了,繁琐了的观点,他认
为货运单是一 个运输合同,规定了发生商务事故该如何追究责任,交通部门
规范货运单管理就是为了建立货运市场的秩序。但他同时也表示,既然是合
同,涉及合同纠纷是不是也该由交通部门来介入管理,其中可以探讨职责权
限问题,但目前国家赋予了这个责权交通部门就要行使。对于这个规定是否
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他表示同意,但指出改变政策不是他们的事情。“
入世”后的过渡期也有两三年,所以应该容许社会有个发展过程。
至于是否会考虑停止上路查货,他说暂时还要继续原有操作,除非交通
部有新规定。
名词解释
什么是货物运单?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第4条解释为: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
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
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相关法规
罚款有明文规定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第20—22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
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对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经营者实施监督、纠正和
处理违章行为。
违反本办法将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经营者超出范围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100—200
元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或一次性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每次处以500元罚款;经营者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
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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