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30万人争挤“头班车”
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是跨过了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第一道“门槛”。
1月30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正式结束。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全省报名人数多达18000多人,比往年律师考试报名人数翻了一番!目前虽然统计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但据国家有关 部门的初步估算,全国各地报名人数已经突破30万。
记者日前在石家庄市政府西院石家庄市司法考试报名处亲眼目睹了报名现场的“火爆”场面。
“有竞争才会有动力”,在报名现场,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小肖和小李告诉记者,对他们来说,这是一次表现自己实力的机会,他们喜欢竞争。他们不一定要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但这次考试是对他们专业知识的一次检验。
小康在石家庄某县法院当书记员,他对这次考试信心十足,他说,现在对法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了,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也亟待提高,他希望通过这次考试,再通过竞争上岗实现自己的抱负。
而一下子有这么多书要念,自己又要正常上班,司法考试让在检察部门工作的王女士感觉有点累,“我现在是考也得考,不考也得考”,但她承认考试对自己是个促进。
张双全是石家庄市司法局局长,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初衷听来很简单,依法治国越来越重要了,参加考试一方面可以促进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检验一下自己的水平。
据介绍,报名者年龄从20来岁到60来岁不等,报名人员主要来自机关、法律服务业、学生、部队、企业等。
报名为啥如此火爆?石家庄市司法局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是首次司法考试,今年也是最后一次允许大专生参加该考试,所以许多考生争挤“头班车”。同时很多人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后,就业的天地就会更加广阔,这也是司法考试一亮相就大受欢迎的原因。
■意义:执业资格的第一道“门槛”
省司法厅厅长张春富说,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旨在认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资格,是执业资格的第一道“门槛”。
以往进行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都分别由高法、高检和司法部各自命题、组织,没有统一标准,法律执业者在法律知识、执业技巧、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就打破了部门行业界限,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拔优秀法律人才,使法官、检察官、律师能在同一业务层面上相互监督和竞争,并实现法律执业者之间的合理流动,增强相互的认同感,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
张春富说,国家司法考试是目前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最有权威性、影响最广的一种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它的确立,为司法行政机关今后拓展更多的职能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空间和机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解释:司法考试为何分大专和大本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对于报名学历条件的规定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省司法厅副厅长穆培文向记者解释了为什么设有大本和大专两个报名点的问题。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实际有三种:一是法律规定的“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也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后,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执业的基本条件。
二是法律规定的放宽条件情况,即适用上面这一款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比如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些人员取得资格后,只能在其报名地区担任相应职业。
第三则是属于首次司法考试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处理律师考试遗留问题,即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仍可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但仅适用于首次考试,取得资格人员仅能从事律师职业。
■链接:考生备考指南
据悉,司法部确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2002年3月30日、31日举行,司法部在发布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的同时,已编写并指定出版社出版、发行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该大纲是以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为基础编写制定的,在体例和内容上未做大的变化,基本保持了一致。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该大纲为准,应试人员可据此进行复习准备。
司法部2002年不再编写、出版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复习用书。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编写、出版的有关考试资料、复习用书均可继续使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托、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目前社会上所举办的各类考前辅导班、培训班,均属社会自主办学行为,与考试组织部门无关。
国家司法考试将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司法部及时将考试成绩邮寄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对成绩如有异议,可按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及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在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本报记者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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