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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车如何变成“合法车” 走私车这样被“洗干净”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1日14:20 湖北日报

  在沿海地区,“水货”特指偷入国境、脱逃关税的“走私货”。

  3年时间里,在湖北松滋市或被“洗干净”,或被当地有关部门罚款放行的走私车,达70余辆。这些在国内售价从20万元到近100万元不等的丰田、宝马、奔驰等豪华轿车,如今除部分被追缴没收外,大部分通过非法方式取得了合法牌证,奔驰在全国各地。

  仅从关税损失算,国家遭受的损失高达600余万元,而这仅是有案可查的部分,那些未被执法部门查获甚至是私下放行的走私车数量,据说也不在少数。

  2002年1月11日、15日,走私车“洗车”黑幕被挑开。松滋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工商局原局长郑忠明、原办公室主任熊开林在负责走私车辆查处工作中,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两起案件。

  这是我省首次审理关于查处走私车的渎职案件。据检察机关指控,郑、熊二人在1996年至1998年间,违反国家关于“对查获的非法进口车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的规定,采取未经处罚即予放行、罚款放行以及收取钱款制作虚假材料、违规出具《处罚决定书》等方式,分别对42辆、53辆车违法查处,给国家造成损失296万余元、498万余元,且分别受贿5.7万元和7.2万元,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早在1993年,国务院为打击走私,减少关税损失,规定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走私车,要求对查获的走私车和无进口证明车一律没收,然后逐级上报、审核,签发罚没证(即《没收走私汽车证明书》),送35家指定机电公司拍卖,拍卖款上交国家与地方财政。

  也就是说,有罚没证(国家工商总局签发)、拍卖发票(湖北省机电设备公司开具),走私车即成为自由流通的“合法车”,可自由买卖,可到交管部门上牌。于是这“一证一票”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能够打通关节拿到两张“通行证”的行政执法者,则是车贩、证贩“花小钱套大钱”的猎物。

  据检察机关查实,1997年7月,武汉专门倒卖罚没证的林某,找到时任松滋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长的熊开林,以每辆车3.5万元共计14万元的价码,要“买”4张走私车罚没证。

  以武汉某公司买下的一豪华轿车为例,当时这辆市价约40余万元的车尚在广东。熊开林竟然在只有轿车发动机号、大梁号,并未看到车的情况下,假办了一整套档案,包括假询问笔录、假查获经过,盖章后上报荆州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

  奇怪的是,在严格的四级审核制度下,林也顺利拿到了罚没证,并凭借该证和自己搞到的假拍卖发票,到交管部门上牌照,将车卖给武汉某公司。

  走私车就这样成了“干净车”,而同时本应由国家收缴的数十万元,溜进了证贩子、车贩子的腰包。

  一些执法者如何变“麻木”

  1月21日见到郑忠明和熊开林,是在高墙内的看守所。

  我们递给熊一只烟,他接烟的手像筛糠一样抖个不停:“起先不愿干这事,但时间长了,上面的压力顶不住,基层的困难又太现实,终于滑进犯罪的泥沼。”

  当年,郑忠明分管、熊开林负责走私车的查处工作,在工作档案里,有他们顶住说情,依法没收走私车的记录,也有深夜截下过境走私车,当面将司机送的“买路钱”打在地上的故事,但后来……

  1997年4月,河北承德徐某的一辆本田轿车被市工商局查扣,徐某请公平交易局经检大队尹某帮忙转送熊开林5000元钱,熊在收款后将此车违规罚款2万元放行;

  1997年11月,广州刘某的丰田轿车被查扣,经工商局某科长打招呼,将车罚款4万元后放行,事后刘某送给熊5000元;

  1997年12月,哈尔滨李某宝马车被查扣,李托亲戚到松滋送给熊1万元现金,熊拿走8000元,还抽出2000元还给其作路费,后宝马车被罚款8.5万元放行……

  总共72辆走私车这样从熊开林的手中走掉,到后来,“给面子”罚款放行的场面也由偶然成为习惯。松滋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说,一方面,罚款直接充实了小集体的“荷包”,另一方面,熊开林以国家赋予的权力(本质是职责)换取了私人的票子。

  同时,据检察机关查实,原工商局长郑忠明在分管查处走私车工作时,也有收受贿赂以及对42辆走私车违法查处的记录,给国家造成损失296万元。

  陷进“走私车”黑幕的还不止郑、熊两人,当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查处走私行为也坦然处之。

  1995年至1996年间,松滋走私车贩张安新采取向松滋市控购办副主任(负责买车审批)、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所主管会计(核查购置税)、以及买车单位的领导送重金、高档家电、出巨资请旅游等手段,“一条龙”给7辆走私车上牌、减少购置税、办妥全部买卖手续。

  查车的、审批的、上牌的、买车的、说情的,在金钱,以及所谓面子的双重诱惑下,个别执法者丧失了应有的清醒与责任感,变成放纵走私的“麻木者”。

  “反腐大坝”存在哪些漏洞

  应该说,国家查处走私车的制度设计是严格的。工商部门四级纵向监督,公安、交通、拍卖部门间横向监督,文件三令五申的要求,为杜绝腐败筑起了大坝。

  但据省检察院去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走私车“洗车”渎职案件不仅仅是松滋一个地方的特例,在襄樊、咸宁、鄂州、武汉等地,有关部门涉及查处走私车过程中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犯罪的,都是用“窝案”、“串案”来定性。

  而在外省,2000年11月,湖南省工商局局长、副局长也因滥用职权,采取变相罚款放行手段,骗取国家工商局罚没证159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203万元的事实被处以刑罚。

  从结果推原因,在制度或环境方面,肯定存在某些需要封堵的漏洞。

  松滋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四级审核不到位、部门内部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

  检察院办案人员说,基层工商局在车影都没看见的情况下伪造档案,还能顺利拿到罚没证,一种可能是上级审核成为形式,一种就是“一条龙”腐败。正是因为工商局经检大队在查处走私车方面的权力过于集中,在本部门内部缺乏监管,一个负责人签字就能决定是没收还是罚款,类似于“一言堂”的管理方式给走私车“洗车”犯罪带来漏洞。

  另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豪华走私车的买主大多是“公家”或大公司,每辆车所牵动的关系都可以说是“剪不断、理还乱”,给秉公执法造成障碍。

  郑忠明、熊开林对记者说,每辆走私车被查扣后,车还没到局里,电话就打来,打招呼的官一个比一个大,顶不住啊!

  此外,执法者宽容“小过错”,不管“大损失”也是原因之一。

  案件中,涉案人员受贿款物数额都在几万元左右,有的不到一万元,但大笔一挥,却是国家数十万、数百万的损失。而这正是渎职犯罪的特征,认为“不入腰包”的不是腐败,“小错误”不是犯罪,殊不知其酿成的正是国家的大损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报记者余凯 通讯员韦玉国 吴炳轩 实习生丁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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