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的有关同志告诉记者,他们在处理日渐增多的企业欠薪争议中,不少企业员工,特别是外地工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比较薄弱。他们或者是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未及时申诉,有的直至老板“人间蒸发”后才提出来,这样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湖里区去年受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未及时申述而导致劳动者败诉的案件有 85件,占20.78%。
不少劳动者在争议发生后,往往不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如劳动仲裁、提出诉讼等来解决纠纷,而寄希望于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引起政府注意,结果常常事与愿违,在上访过程中及与用工方拉锯式的协商中耽误了申述的时间,以致丧失了胜诉权。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吴尚宽说,劳动争议案件有先行仲裁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他同时提醒道,劳动者一定要通过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择业、就业,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在手里,才会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种恶劣的违法行为。这种现象之所以屡有发生,一方面是因为民工们法律意识的欠缺,但同时还因为政府先期介入的不足以及法律在追讨中的软弱无力。
对此,许多劳动保障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呼吁,依法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仅靠一部劳动法是远远不够的。厦门应尽快利用地方立法权,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同时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
据了解,其他一些城市对拖欠工资有了一些保障措施。珠海市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劳动工资法规《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该市企业如果拖欠职工工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此外,上海也出台了《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意见》,大连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一旦有拖欠工资现象发生,首先由政府部门以用人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发放给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生活不受影响,紧接着对用人单位依法处罚。
哈尔滨市人大通过的《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企业克扣或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停产或者停业的处罚。对此,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科的纪锡坚非常欣赏。他说,只有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强有力的强制措施,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建筑分包单位、合伙企业的欠薪行为比较严重的问题,有关人士指出,珠海的《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先予支付”原则很有借鉴意义,颇值得我市效仿。即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工程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事后与分包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中追偿。合伙企业拖欠工资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然后,合伙人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湖里区法院一位法官指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监督,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应及早防范外资厂逃债的现象,发现情况提前介入,以减少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本报记者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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