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4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3月15日起施行。新华社今天全文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分总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
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
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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