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1月30日,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南宁地区交警支队计财科科长谭治伟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宁地区中级法院认定:谭治伟为牟取私利,给专案组潘华、南宁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送财物达36.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谭治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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