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实习记者吴伟) 记者昨(2)日从省新闻出版局获悉,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首次增加了“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这意味着,盗版者不再只是罚一笔钱就能完事,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铁窗生涯。
新《条例》规定,非法经营音像制品者除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被并处违法经营额5~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此外,按新《条例》有关规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批准不符合条件者从事音像制品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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