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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指出:傍,就是侵权 【关注傍“福汉”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4日15:35 湖北日报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谢慧敏、黄俊华报道:无论是产品商标,还是企业名称,傍“福汉”的行为,都是对福汉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昨日,看了本报《关注傍“福汉”现象》的系列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博士如是说。

  他说,《湖北日报》的这组报道很有意义,揭示了当前存在的一种普遍经济现象,说明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名牌企业发展的工作上还有待加强。

  吴汉东说,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都属知识产权的范畴。“福汉”公司1991年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福汉”商标1995年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使用范围为商品分类第19类,核准使用商品为细木工板和胶合板。根据《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福汉公司对“福汉”商标和企业名称,在界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和地域享有专用权。其它同行业企业,如果未经福汉公司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福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登记与“福汉”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就是侵犯了福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

  吴汉东认为,“金福汉”、“优福汉”等傍名企业,都是木材制品生产企业,与福汉公司的经营行业相同;其厂址都设在湖北境内,为省工商局的行政辖区;其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不仅均出现在“福汉”之后,而且无论是在发音,还是文字或意义上,都与“福汉”有太多的相似。

  吴汉东指出,知识产权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它能使其商品在市场中处于优势。“优福汉”们傍福汉,实际上是看中了福汉的品牌商誉,想通过混淆名称来迷惑消费者,牟取高额利润。这种傍,不仅损害了福汉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今年50岁的吴汉东博士,是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家,对知识产权研究颇有造诣,与中国社科院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一起,被称为该领域的“南吴北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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