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麓山 通讯员金松卫)记者日前获悉,《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通过第五期市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区财政局、市属事业单位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都可申请外国政府贷款。
据了解,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长期低息或无息优 惠贷款(含混合贷款和部分捐赠),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国外优惠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农业、交通、通讯、环保、水利、卫生、教育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
市区财政局、市属事业单位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时,其贷款项目应满足一定条件,即:符合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与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符合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使用地区和规模等方面的要求,贷款国又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国家除外);国内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偿还方案明确。
《管理办法》规范了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计划局立项,同时抄报财政局。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市计划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局分别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计划局和财政局将在规定时限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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