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2月4日电(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刘建)今天,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一非法传销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钱逸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及罚金二点七万元不等。
2001年1月,被告人钱逸民开始经营上海地区的销售网络,该网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通过私下发展下线业务员销售北京体元堂保健公司生产的保健饮品、化
法院认为,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经济活动,上述被告人以北京体元堂产品销售为基本载体,通过层层发展传销人员,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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