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贵州瓮安县籍工程师曹凯因病入住四川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而被医成“植物人”,其家人遂向该医院索赔328万元。日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泸医附院赔偿原告曹凯经济损失649500元。
经审理查明,在遵义3401厂工作的曹凯因公出差泸州市,2000年3月25日凌晨因腹痛住进被告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简称泸医附院),诊断为胆囊结石嵌顿、急性胆囊炎。3月26日曹凯 接受了手术,此后其亲人发现曹凯切口无血,呼吸、心跳停止,血压为0,后经抢救使其恢复了自主呼吸,但却成了大脑去皮质状态(俗称“植物人”),泸医附院否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
曹凯及法定代理人彭益琼(曹之妻)在万般无奈之下,将泸医附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9项费用共计3287238.10元。在诉讼过程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为:“(曹凯)术中出现心跳骤停,是麻醉术前评估、术中观察和处理不力所致”。该法院认为,原告至今一直为大脑去皮质状态的事实系被告医疗过错所致,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1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泸医附院赔偿原告曹凯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4项费用共计649500元。
曹凯的法定代理人彭益琼对此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石仁均 文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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