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笔者从浙江省物价部门获悉,从5月1日起,我省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必须按省物价局要求,对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私人及社会团体办的医疗机构均应明码标价。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减或价格变动及药品价格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公 布。
医疗收费和药品应采用价目表(本、牌)、标价签及电脑标价等方式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来说,所有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要用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明示。二类乙级及以下医疗单位,暂时没有条件设置的,可用价目表(本、牌)等其他方式标示。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应在挂号处用价目表明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明示。对住院病人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特需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应用价目表公布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省物价局将在5月份组织开展对医疗行业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专项检查,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将依《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记者 苏靖 通讯员 韩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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