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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大火石家庄爆炸案的背后:被害人与二次被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6日12:57 三联生活周刊

  洛阳大火让人们记住了东都商厦,石家庄爆炸案让人们记住了靳如超烟台海难让人们记住了“大舜号”……那些受害的人却被迅速遗忘,他们变成了一些数字。

  洛阳大火、石家庄爆炸案、重庆武隆山体滑坡事件、烟台“大舜号”海难、南丹矿井透水事件山西矿井瓦斯爆炸事件等仅本刊报道过的重大灾难,死亡人数就是919人,还有一些幸运的伤者。而他们背后有数十倍的家属和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人群,当他们的命运在那致
命的瞬间被改变后,整个区域与城市的色调变得灰暗,正如洛阳大火死难者家属毕素娥说的:“我再也不相信洛阳了。”

  这些群体被害人相对于破坏力极强的灾难事件,是一些被遗忘的角色。在最糟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再次受害。第一次为天数、责任人和罪犯所害,第二次为过分热衷于满足刑事程式要求的刑事司法人员或处理机构所害。最噩梦般的结果是,他们从无辜的被伤害者转变成为伤害别人的人。当然,前提是,我们冷漠甚至残酷地看待他们所受的罪

  角色在转换历程中表面上,时间已经过去。但截止到2002年1月31日,2000年12月25日那场大火给洛阳留下309名死难者的家属们,仍然没能平静下来。

  毕素娥在大火中失去28岁的独生女儿姚莉莉,51岁的她现在在家中保释候审,而另一位死难者家属代表武成鼎正在洛阳市五股路劳动教养所,执行一年的劳动教养,他的弟妹丁海燕在大火中丧生。

  2001年10月,她与其他约34名死难者家属联合到北京上访,这是他们的第九次到京上访。在历次上访中,他们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办公室、国家纪律监察委员会和国家政法委门前申诉。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描述了他们最后一次上访的细节:

  “2001年9月至10月间,毕素娥伙同武成鼎(已报教),因对东都商厦‘12.25’火灾事故处理结果不满,预谋、串通、纠集35人到北京上访,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前统一穿着印有‘强烈抗议洛阳市政府侵犯人权,践踏法律,为“12.25”死难者讨还血债’的黑色汗衫,打出印有同样内容和32张遇难者遗像的两幅横幅达7个小时……”

  多数被害人在尝试正当上诉途径不果的时候,通常会采用“上京告状”的传统方式,东交民巷2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离此不足一公里的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门前,也是上访者的一个聚集地。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到这里争取最后的机会。

  2001年10月8日,洛阳市政府公安局及相关各单位、基层街道办事处100来名工作人员来到北京。毕素娥对记者说:“他们是强行将我们塞到专门派来的车里,把我们带回洛阳。11月1日前几天,他们要求我写下不再告状的保证书,然后,我就被带到洛阳市看守所。”

  毕素娥是历次死难者家属上访及与洛阳当地检察机关接触的五名代表之一,和武成鼎一样,她被指控“扰乱社会治安”,于11月29日被送到位于郑州的河南省女子教养所,在体检时,发现她血压太高心跳过速,之后就由家属交付3000元保释金,回到家中候审。

  “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罪犯是由被害人转化成的。”国内寥寥可数的被害人研究专家之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认为,“他们不再相信司法公正,因为被害者的待遇不公。在西方,一个囚犯在坐牢后出来可能还能享受保险与工作;而被害的,尤其是刑事被害人,害完就完了。他们背后的群体是非常强大的,恶性循环之后,后果难以想象。”

  年迈体衰的毕素娥并没有想要伤害别人,她只是相信努力最终会有成效,她最后说:“我还会继续下去,现在我对洛阳市,甚至是河南省都没有信任了,更多的是相信新闻界与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有名无份的诉讼

  “我们几乎想都没想过要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吗?”妹妹李娅在烟台“大舜号”海难遇难后,李征心灰意懒,“我们只能认命,从来没有想过要找律师。”

  洛阳大火被害人的母亲毕素娥说:“从最初32户扩展到39户的死难者家属集体上诉,至今还都没有立案。我们从洛阳市老城区、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曾回复一个函件,2001年7月4日,案子转回到河南省高院,此后再也没有回音。”很多死难者家属想过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起诉事宜,但洛阳市内的律师事务所似乎达成某种默契,凡咨询关于“12.25火灾”的法律问题一律不接待。集体起诉时,他们最后通过亲属关系,找到了郑州的一位律师,以民事诉讼形式代理起诉。

  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被害人历史性地被列为当事人的首位,“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再像原来那样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刑法专家、名律师田文昌说,“他们可以自己委托律师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而且根据相应的司法程序,他们可以出庭,可以申抗。拒绝被害人出庭是违法的,更不要说旁听了。”

  新法律通过后的第七年,事实上,公诉案件除附带民事案件外,被害人一般很少出庭,通常原因是法院没有告知被害人出庭审判时间。即使出庭了,法院或者根本不在法庭上设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位置。或者设置了席位,但当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请求审判长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时,也不获准。

  对洛阳大火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公开审判,曾从2001年6月推迟到8月14日,法院还临时把其中一个庭审场所,从洛阳第一拖拉机厂体育场改到洛阳市铜加工厂,宣传部的解释是为了减少旁听人数和安全因素。在火灾中失去儿子的韩立顺是一位只有一只手一只脚的残疾人,他说:“我们被要求不能跟前来采访的记者接触,在8月14日最终开庭审判那天,我的旁听证都是在最后关头在门口得到的。进法庭后,身边有三四个办事处的人员紧紧跟随,惟恐我有过激行为或者与新闻记者交谈。”

  “二次被害”

  似乎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所有这些重大灾难事故发生后不久,每个死难者家中都会有三四位派出所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采取包人包户的方式,“负责做家属的思想工作”。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家属说:“在要求家属限期签署赔偿协议书时,有的警察还动手打了拒绝签字的家属。他们吆喝甚至粗暴地拉扯我们,好像我们是一群罪犯。”

  “出面处理死难者家属或者受伤幸存者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成员,常常会再度伤害那些无辜者。”郭建安说,“我们常常发现,警察对被害人也是采取跟对待罪犯相似的方式,比如讯问他们,轻慢鄙视地对待他们,甚至强迫他们服从有些政府决定。如果被害人及亲属都想依靠政府时,这种可能性就更加明显。”到2001年清明节与2001年12月24日周年祭奠前夕,洛阳市曾陷入一种紧张气氛中,为稳定家属情绪的思想工作重新开始,维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集中在东都商厦、洛阳市殡仪馆、广场和各个交通要道。

  跟洛阳大火相似的还有石家庄爆炸案和重庆武隆县山体滑坡案,它们的受害人群相对集中,都是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县镇居住的固定居民,通过街道与单位,就能够实现对被害人家属的监督控制。本刊记者在采访烟台海难和武隆滑坡事件时候,明显感到被不明身份的人跟踪,据当地死难者家属说,那些都是政府派出来的。

  灾难处理的一级准备,在当地最主要的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通常由当地公安局、政府、以及具体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它们通常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解散之后,受害人的问题就消失了。郭建安认为:“群众上访只能说国家做得不好,一旦形成仇恨心理就很困难,因为一个人可能影响一大片。”

  “一刀切”式的赔偿

  通常,没有哪个机构或者哪个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解释赔偿中更细节的成分,比如这笔钱的具体出处与具体针对哪项赔偿。

  《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赔偿协议书》甲方为具体遇难人亲属全权代表,乙方为洛阳市东都商厦,出面与死难者家属协商的是洛阳市大鑫律师事务所,“大鑫律师事务所称他们是受309家死难者家属委托,但事后所有的死难者家属相互一问,都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另一位家属代表韩顺立告诉记者。这份约300字的协议书陆续签署于2001年1月,即为洛阳大火善后赔偿的全部说明,协议书中指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哪条规定并未说明,含六条,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二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伍万元,作为对甲方所有索赔的结束和最终解决。”而且其中没有出现关于协调方大鑫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文字信息。类似简明扼要的协议书,其他历次灾难的死难者家属通常也签过,而且规定了遗体火化和协议书签定与领取赔偿款的期限。“在这个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是在领取死去亲人的买命钱,更不要说在领钱过程中所受的屈辱。”韩顺立说,“最终还是有4名家属拒绝领取赔偿款,他们要求保留自己继续申诉的权利。”火灾发生后5天内,社会各界向遇难者家属的捐款达583万元,但最终发送到每位遇难者家属手中1万元社会救助,还有1万元是市政府发放的,此外还有单位或政府发放的约5000元丧葬费。

  “大舜号”海难也是一次性赔偿每位遇难者6.5万元,其中两位遇难的韩国乘客各得到了约70万元的赔偿。李征说:“在数日之内,认领尸体并火化的给全额,如果延误的,则按天扣除赔偿费。”幸存者如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约5600元的赔偿费。

  石家庄爆炸案发生一周后,副市长边春友组织了一次听证会,没有得到具体方案。后来因为上访的人较多,这样的听证会又组织了一次,得到的结果是每户人家的财产补偿一律为2万元。多数家庭不服气,最后依然是采取了“一刀切”方式,补偿每位死难者6万元,并分到了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爆炸现场原址附近盖的新住房一套。本刊曾做过逃难口述实录的娄明因为属于租房东住房的幸存者,按照规定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死难者家属说:“我们觉得政府急于要结束这一切,把这当作政治任务或者是一件羞耻的事。”“一刀切”式的赔偿往往导致信息不透明,被害人及其家属知情权被剥夺。烟台海难幸存者马士奇说:“我们了解到的很多消息都是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的,否则,我们可能至今都不知道这艘船是怎么沉的,这艘船是哪个公司的,因为在事情发生后,我们被看作急需处理的一些问题,而非活生生的人。”

  缺席的保险

  在没落的工业城市洛阳,一场大火过后,309名死难者仅有3名死难者生前投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他们分别获得1万元、3万元和一份孩子的成长保险。中国人寿对投保的石家庄国棉三厂罹难职工给付保险金为31万元,且多数是涉及伤亡的三个单位在中国人寿投保的独生子女保险。武隆滑坡的死难者中仅有4名拥有保险,其中一位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他3位获得了4万元、2万元和15万元的理赔。南丹“7.17”矿难中的78名矿工总共获得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56万元的保险理赔。

  洛阳大火死难者家属韩淑娟对记者说:“在出事之前,我们只有单位给投的简易保险,我的弟弟韩跃峰遇难后,这份保险兑现了1000多元,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我们到现在都还没去领。”这是最普遍的情况。

  多数灾难受害人,从保险中获得赔偿是一件可遇不可求的事,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徐先生说:“中国保险业仅仅发展了21年,技术与普及率都很差。目前个人保险的投保率仅就城市而言,都是很低的,3亿城市人口最多仅有10%投保。而单位为其职工投的社会保险虽然投保面广,保障度却很低。农村人口,基本上就没有社会保险,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出意外后怎么办。”

  他又说:“相比之下,企业基本上都投财险了,财险的投保金额通常比较高。”可以为证的是“大舜号”轮船最后一个航次的货物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的保,保额是305万元,轮船本身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投保了5000万元。而“大舜号”沉没后,到保险公司咨询和办理保险的个人有增长趋势,一些死者教育了另外一些生者。

  迟迟未能出台的“国家补偿制度”

  尽管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受害人如今对自己的处境十分不满意,因为他们看到政府及社会各界对“9.11”事故受害人更加关注,后者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捐助。但前一次悲剧使得美国政府产生对被害人处境更为人道的认识,事后,联邦政府授权犯罪被害人办公室(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负责管理约5亿美元的被害人应急基金。

  “按照现行宪法,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才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更多的受害人应该可以申请国家补偿。”郭建安说,“可以申请国家补偿的被害人包括: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被害人、机体受伤的被害人、需要医疗或耽误工作的被害人、医疗费用或损失未得到私营或公共保险赔偿的被害人、完全或大体上无辜的被害人以及无辜且医疗费用或损失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还有死亡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

  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说:“纯粹的意外伤害,国家不会给予赔偿,之所以提出国家补偿,就意味着国家应该在这一事件上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治安不力或者责任人失职等。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放低,比民事赔偿少,对财产损失委托财产损失评估机构,之后算平均。政府应该委托一个现有机构比如民政局、法制办或者财政局,来指定办理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还可以有权到法院起诉,追究行政赔偿。”

  民间的救助是非正式的、可有可无的,被害人一旦申请国家补偿,应该给予答复,美国设置有像犯罪被害人办公室这样的常设机构,附设在司法部,这里常年收容着一些如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加拿大各城市的公共场所都放了为被害人提供咨询和帮助的小册子。而在中国,众多的被害人不知道自己应该去哪里申诉。洛阳大火死难者家属韩顺立说:“到现在为止,我们都被蒙在鼓里,不知道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河南省的民事精神伤害赔偿规定,可以获得5000元到10万元的赔偿。我们也不知道目前得到的赔偿,是不是合法合理,没有任何人向我们做任何解释。"

  附文:一件事改变了他们和世界之间的关系烟台海难幸存者马士奇,把跟他一起经历这起灾难的人称为“祸友”。但他在事后尽量避免与死难者家属接触,生怕导致他们更深的伤感。像“大舜号”海难、南丹矿井透水事件和在山西屡见不鲜的矿井瓦斯爆炸事件,受害群体比较分散。“大舜号”海难发生后,有2200多名家属聚集在烟台,等待认领尸体。李征回忆:“我们被安排住进烟台化工局招待所,在那里经历了漫长的与外界隔绝的等待。我们是分给化工局这个单位负责做思想工作的亲属,整个招待所因此没有再安排其他死难者家属,只有到责任方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讨个说法的时候,才见到几个。”

  武隆山体滑坡事件过后,死难者家属自发形成了一个联络系统,在武隆这个小县城里,他们之间的聚会一度频繁,但最近也逐渐淡漠。他们在一起商量怎么办,去哪里申诉,但最终总是没能达成一致。毕竟武隆离最近的城市重庆也要七八个小时的车程,他们曾组织到县政府的一次静坐,但是基本没有什么结果。

  “无论如何补偿,他们永远无法满意,更无法轻易平息。”参与石家庄爆炸事件处理的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说,“我觉得政府在这方面已经尽力了,当一个事件没有主要责任人时,用来理赔的款项,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从财政中专门拨出的,而这项支出通常没有列入预算。”

  “我被海军686部队救出后,在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了十几天院,接受治疗。”马士奇告诉记者,“几乎每天都有各级领导前来慰问,大连市政府慰问团给了400元钱。但是出院以后,再没有人追踪问过我,一切转眼之间就悄无声息了。”

  首先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新闻媒介发现被害人的痛楚和窘境是一个颇能引人入胜的新闻题材。比如2001年3月16日簇拥到石家庄采访的各大媒体记者,大多经历过一次采访与反采访的战役,最终胜利的一位记者换了四五个住处,得以在石家庄隐藏了一个星期。南丹煤矿透水事件,当地政府阻止记者采访到动用武力的地步,这也已经成为某种丑闻。

  一直到最近,洛阳大火的死难者家属仍然不能与前来追踪采访的新闻记者自由交流,“当南方某报记者的车辆停在我家门口的时候,附近马上聚集了五六个办事处人员。”洛阳大火死难者韩跃峰的姐姐韩淑娟说,“我们现在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媒体身上。”

  有调查表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69%的机体受到损害,其中40%死亡,18%受重伤,受重伤的被害人的生命周期可能会因为受害而有所缩短,甚至大大缩短。死者长已矣,生者及死难者的家人要面对更多问题。

  “我觉得幸存下来也并不太好。”烟台海难幸存者马士奇认为,“现在我的身体基本上处于麻木状态,睡觉都要拿东西压着。回到大连后为了治疗花的钱,赔偿的钱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医生说半年到一年能好,我感觉仍然毫无起色,右手拿筷子都困难。而我是家里惟一的经济来源,如果不坚持,家里就垮了。”

  2001年6月1日,后来被推迟的第一次庭审时本刊曾采访过的66岁老人尤克敏(他在洛阳大火中失去了29岁的儿子尤建立)在2001年底已经去世,其家人说他是气死的。他的家庭趋于解体,父亲出事时仅13天的孩子面临着母亲忍受不了家庭困境、即将离家的局面。很多受害家庭在出事后,家庭关系变得恶劣、紧张,因为对赔偿和申诉问题的意见不统一,导致了他们更多的怨言,最终,这将溢出家庭的范围,成为一些社会问题。

  资讯1

  被害人权利的艰难获得

  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随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部分州和加拿大的一些省也通过了相关法律,中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针对被害人的法律。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最初是附加在罪犯上的,最初的被害人研究者也是在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时(比如性放纵的人更容易招致性侵犯等),才发现被害人深深地陷入一个法律黑洞里,他们身上的一切细节都在阴影之中,容易被司法界忽略。不能否认的是,商业界发现被害人和潜在的被害人是一个广泛的保险或者保安器材市场,人们对犯罪的恐惧可以转化为巨大的商业利润。1966年,美国首次实施“全国被害调查”(The Nationwide Victimization Survy),调查显示,通过被害调查而获得的受害率,比官方公布的犯罪率要高得多。而且,犯罪造成的损失等问题也首次被披露出来,此后,类似调查每年坚持一次,已经坚持了20年。1975年,成立第一个被害人援助机构“全国被害人援助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Victim Assistance),1982年,成立了世界被害人学学会(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

  中国被害人至今为止只作过一次区域性的调查,那就是1994年由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协调,中国司法部具体组织实施的《北京市国际犯罪受害人调查》,这是包括孟买、马尼拉、东京等十大城市在内的受害人系列调查中的一个。在北京选取的2000个样本表明,就多数犯罪而眼,北京居民的犯罪受害率位居第八和第十之间,报案后对警察的反应满意程度是各城市中最低的,57.3%的人觉得不满意,而有82.9%的人对警察控制犯罪方面能力不满意,但是对警察最终的工作还是较为满意。

  资讯2

  世界各国的被害人诉讼权

  在世界各地,被害人诉讼权的情况不同,不同国家对被害人诉讼权的规定基本采取了三种不同方式:

  1.英国明确决定,除证人地位外,不给予被害人在形式诉讼程序中其他任何参与权,同时,非常强调对赔偿令的使用,并提供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实际方法。

  2.美国已决定被害人有权力通过被害人影响陈述(VIP)的形式参与诉讼,并由法官在判决时考虑。

  3.欧洲大陆国家规定有很大不同,但总体而言,继续允许被害人的参与,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控制刑事诉讼程序。

  英国、塞浦路斯、芬兰和爱尔兰的被害人具有独立起诉权,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还规定被害人有权成为共同起诉人,使之成为在起诉过程中的正式和积极的参与者。日本被害人则无权自诉,而规定了相当完善的控告权。记者/巫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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