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郝培生等5名出租司机,昨天从海淀区法院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他们与出租公司之间的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动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被告北京市圳峰出租汽车公司因违反劳动法,被法院判令补付郝培生等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返还节假日管理费,并补缴郝培生等人的社会保险费。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对出租司机和出租公司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也是首次运用劳动法裁决此类纠纷。郝培生是1993年到北京市圳峰出租汽车公司当出租司机的。两年后,他和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郝培生向公司一次性交纳车辆 租赁费3.8万元。1997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郝培生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1300元。1999年,郝培生与公司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20日至2002年1月19日止,郝培生从事夏利牌出租车的驾驶工作。2000年9月19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约定郝培生每月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郝培生到公司工作起,圳峰公司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且发放给他的工资每月只有300元;在节假日期间,圳峰公司还曾向郝培生收取过管理费。郝培生认为,圳峰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01年8月,郝培生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郝培生于是告到法院。郝培生的其他4名同事,也以同样理由将圳峰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为劳动者提供保障;从1993年6月起,郝培生就与被告圳峰公司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圳峰公司理应为郝培生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同时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出租行业亦不能例外,圳峰公司每月支付给郝培生的工资低于国家标准,应当补发不足部分,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还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在法定节假日,出租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给出租司机休息的时间,圳峰公司向郝培生多收取的节假日管理费,应当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圳峰公司补付郝培生工资92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返还郝培生节假日管理费155元,为郝培生补缴社会保险金。其他4名出租司机,也同时获得了赔偿。
据悉,近年来,出租司机与出租公司之间、小出租汽车个体户与发包公司之间、买卖出租车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屡屡发生。在这些纠纷中,出租司机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1999年,市高级法院曾作出决定,要求本市法院暂不受理这类案件。这一决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出租司机与出租公司之间的纠纷类型日趋复杂多样化。为切实维护广大出租司机的合法权益,去年底,市高级法院决定开始受理这类纠纷。郝培生等5名出租司机状告出租公司一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由法院受理的。据法律界人士分析,像郝培生等人状告出租公司这样的案件,今后一段时间还会大幅度增多,那些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出租司机,可望从人民法院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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