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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帕杰罗”纠纷案一审消费者获赔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6日14:57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2月5日电(记者刘建通讯员朱静)2月4日,在上海颇引人关注的首起日本“帕杰罗”越野车用户索赔案,经由长宁法院审理后一审有果:被告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公司)为原告更换原装发动机,并赔偿原告6万元。

  1997年8月,上海市民张菊红花费51.9万元,向三菱公司购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使用一年后,因汽车噪音巨大且动力不足,张遂与三菱公司交涉。1998年3月,三
菱公司为其无偿更换了发动机。去年初,张女士听说“帕杰罗”制动油管存在安全隐患后,遂以“三菱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在贸易上有意歧视和欺骗”为由要求三菱公司按照消法规定“退一赔一”,同时赔偿各项损失12.8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去年6月5日,法院曾开庭,但由于证据问题延后审理。此后,原告方律师在对“帕杰罗”的特约维修厂家进行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了新证据:当时更换的并不是发动机本身,而是发动机里的一个部件。张女士认为这和三菱公司当时作出的更换发动机的承诺相去甚远,而且三菱公司事后也未告知详情。

  三菱公司方辩称,此案非产品责任案而是产品质量纠纷,张女士所指的欺诈也非消法有关规定中“买卖过程中”的概念,认为退车的请求不公平也不合理。另外,当时发动机是有一些问题,但不是全部都坏了,所以仅更换部件无可厚非,由于是免费维修,公司方也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发票凭证。

  法院认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是此案争议的焦点。关于油管设计存在缺陷问题,原、被告在买卖中均无法预先知道,被告在此问题上不存在欺诈,不支持原告要求退车的请求。关于发动机质量问题的争议,被告隐瞒事实,将调换部件笼统称为调换发动机,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服务欺诈,为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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