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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告赢“东家” 北京首次适用劳动法审理出租公司劳动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6日14:5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5日讯(记者孙继斌实习生姚维红)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出租汽车司机诉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成立,出租公司败诉。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劳动法审理此类纠纷的案件。

  原告郝培生、徐春进、邓桂冬、臧秀欣、刘宝成5人均系北京市圳峰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分别承包该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公司未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司
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发放的工资仅为每月3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不执行国家的法定休假制度。这5名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办承包运营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款及补偿金,返还法定休息日期间的管理费并赔偿运营经济损失。

  被告圳峰出租汽车公司辩称:出租行业是特殊行业,公司与司机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无须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出租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按国家规定统一休假。

  法院认为,原告与圳峰公司尽管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经济合同、承包合同的内容及司机从事的工作方式来看,双方实际上已经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纳费用;圳峰公司实际为司机发放每月300元的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合同义务,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7月前为每月412元,自7月1日起为每月435元)补付原告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劳动法,出租公司的休假制度应当调整。

  法院最后判决:圳峰公司须补付原告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返还节假日管理费,支付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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