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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价局下发《暂行办法》社会办学收费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6日16:25 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肖世艳 实习生兰砚)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近日下发了《广西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以法规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行为。这是记者2月4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广西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广西境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自筹资金,取得教育或劳
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学资格认定,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收费,除义务教育外,按生均培养成本(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学费收标准有所区别。其他收费除可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按自愿的原则,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捐资助学款。

  实施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高等或中等专业(职业)教育机构按学年收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小学教育机构按学期收费,实施学制在一年以下的学习培训班按学时收费。

  学习时间在10天以内的学习培训班,退学者不退费,实行包教包学制度;学制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学习班,学员入学3天或学制在一个月以上的学习班,学员入学后一周内,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者,教育机构应退还扣除已发生费用后的全部所收费用,住宿费按实际天数收取;因教育机构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教学,学员到校后要求离校的,教育机构应退还全部所收费用,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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