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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7日09:44 法制日报

  修改后的《工会法》在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权的具体行使。修改后的《工会法
》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职工,只要是职工,其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没有区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不让职工成立工会,有的不允许职工依法开展工会活动,有的以威胁利诱的方式不让职工加入工会等,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小企业职工加入工会的权利得到保障

  根据《工会法》原有的规定,基层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才可以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现在的新建企业绝大多数是小企业,职工人数较少,不具备独立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导致一些小企业的职工难以加入工会组织,为了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行使,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这一修改,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人数上的限制,对小企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予以肯定,为小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乡镇、街道企业组建工会得到法律认可

  乡镇、街道工会的建立,解决了上级工会无法对乡镇、街道企业工会直接实施有效领导的矛盾,对于维护乡镇、街道社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认可了这一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工会组织形式,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乡镇和街道工会的作用,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走上依法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

  近几年,随着机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的进行,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工会组织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工会组织被撤并,基层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没有了组织基础。二是企业中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形成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预防机制,劳动关系的矛盾就难以化解,进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二条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未完待续)谢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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