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平)昨日下午,就诉讼费的计算及票据问题,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第四工程处负责人郭平战向长安县法院递交了复核申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当事人郭平战虽然已在长安县法院跑了几趟,但心中的疑问依然未能解开。为此,他特意写
昨日下午,郭平战首先来到位于法院一楼的立案庭,向一名工作人员递交了申请。立案庭于庭长仔细阅读了申请内容,并在档案柜翻找了一番后,又将申请退回:“我这里没办法复核,你找院长吧。”由于院长不在,办公室主任王博收下了申请,并表示将转交有关领导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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