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前天专门公布了浙江省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瘦肉精”毒猪的平湖市个体养猪户俞亚春,被终审判处3年徒刑,罚金3万。
35岁的俞亚春是个体养猪户。去年8月13日,明知瘦肉精(学名叫“盐酸克伦特罗”,一种可用作兴奋剂的药物。“瘦肉精”可明显促进动物生长,并增加瘦肉率,但食用后对人体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但还是向别人购买了1公斤瘦肉精。随后,俞 连续一周用它喂养200多头肉猪,并在8月21日下午将其中的34头肉猪,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同市个体贩猪户徐全根。
徐全根又将这批肉猪转手给桐庐县个体贩猪户李明水,李留了两头后,将其余32头销售给同县的屠宰户们。结果致使桐庐县洋洲乡、凤川镇、桐庐镇等乡镇170余人食用猪肉、猪内脏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肌肉抽搐等食物中毒症状。中毒者中有年届八旬的老人和年仅3岁的幼儿,因抢救及时,幸无人员死亡。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俞亚春使用“瘦肉精”,销售有毒肉猪,造成170多名消费者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去年12月25日,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俞亚春提出上诉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天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对这样一个案件进行专门公布,是最高法院近年来罕见。最高法院副院长刘家琛还强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严惩这类犯罪,将成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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