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2月6日讯(通讯员 高延峰 记者 张坚栋)一起案情复杂,曾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职工向原单位追讨工资的“骨头案”,近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90名职工终于在春节前欢欢喜喜拿到了过年钱。
2001年4月,烟台市杜姆斯凹印版有限公司(简称杜姆斯公司)职工董秀香等90人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由该公司返还320余万元工资等款项的要求并裁决胜诉,但公司没有履行。90名职工遂向烟台市中级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杜姆斯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共10年。2001年7月, 公司董事会成立清算委员会,发现公司负债2151万元,许多财产已做抵押,几无可执行能力。
为了帮助职工讨还这笔巨额生活费,烟台市中院曾研究了多套执行方案,包括动员有关部门发放生活费、拍卖余存设备等,但效果不大。法院又在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中寻找突破口。查明烟台开发区新华图书开发公司(简称新华公司)欠杜姆斯公司巨额款项,但新华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新华公司开办单位烟台开发区华海图书发展公司(简称华海公司)在开办该公司时投入资金不实,新华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华海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华海公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此案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但为了90名职工的权益,执行人员先后赶赴济南,找到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山东省新华书店及出版局以华海公司的名义偿付杜姆斯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并专款专用,由该公司逐一发放给上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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