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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享有著作权 国图今日获赔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7日17:18 北京晚报

  本报今日讯(记者王蔷)今天上午,国家图书馆诉海洋出版社侵权纠纷一案在海淀法院宣判。国家图书馆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经法院认定为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海洋出版社出版的《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法院判决海洋出版社停止再版或重印、发行该书及光盘;海洋出版社在《新华书目报》上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国家图书馆10万元。

  国家图书馆诉称,1997年12月5日,国家图书馆直属管辖的出版社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签订出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一书的专有出版合同,取得了出版该书的专有出版权。2001年11月初,国家图书馆发现被告海洋出版社的发行部销售的《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一书及光盘中使用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中主文的全部内容。海洋出版社未经国家图书馆的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包含《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全部主文内容的光盘,严重侵犯了国家图书馆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海洋出版社称,《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软件光盘确实使用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主文的全部内容,但是,由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就是一种关于图书的分类方法,不能被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介绍方法的书可以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国家图书馆出版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一书是关于图书分类方法的记载,是一种标准,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中图法》是我国关于图书分类管理的一部工具用书,具有独创性体的编排、材料的选取和说明注释。判决海洋出版社停止再版或重印《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一书及所附光盘,停止发行已出版的书籍和光盘,赔偿国家图书馆10万元。被告海洋出版社表示要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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