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2月7日电(李南玲孔献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对湖南省工商管理局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行
为予以制裁,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决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原决定,受处罚的单位今天已将3万元
罚金汇到法院指定帐户。
事发于2001年5月17日,深圳法院在执行一件《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派员到湖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湖
南省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资料时,该局工作人员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当
法院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有通知,对法院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时,该局仍要收取查询费后才予以查询。
据此,深圳中院认为:早在200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十条的
通知》中对1996年所实行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作了修改,其中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
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知
有上述规定,当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对有关企业档案资料进行无偿查询时,违反规定,以“不交纳查询费不予查询”的方式妨
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行为,应予制裁。深圳中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决定
,限其在收到法院判决后3天内缴纳。
深圳中院的《罚款决定书》作出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此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认为
其在深圳中院调查时给予了充分的协助,不存在妨碍调查的事实;其经济信息中心收取查询费是合法、有据的,并未违反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因而对其作出处罚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高院撤消该决定。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
为,深圳中院原罚款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决定“驳回申请,维
持原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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